试述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
作者: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来源: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上传时间:2019-11-29
三、论述题(总分 20 分,每题 10 分)
1、试述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二是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被教唆者产
生犯罪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教唆犯的主观方面,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 教唆不满 14 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当前大纲中还是使用”间接正犯“一词】。
2、试述民事活动中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答:(1)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绿色原
则。
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 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 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其重要作用包括:
一是确立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导向,即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 的考量因素:
二是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活动,树立可持续 发展的观念;
三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时,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2)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
①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 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由于人口增长,发展速度加快,现代社会的资源和环境对于发展的 承受能力已临近极限。解决这种冲突和矛盾的有效办法就是有效地利用资源,由于资源利用 中冲突的加剧,民法典必须承担起引导资源合理和有效利用的功能。
②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环境生态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重要任务,立法机关早在 1989 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迄今为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但是,这 并不意味着民法就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使命。实际上,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民法典必须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的特点。
③我们要建设的国家,应当是山清水秀、空气清新、蓝天白云,绿树成荫的美丽国家。 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应当是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充分和谐的社会。为了保护好环境生态, 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必须要遵守民法的绿色原则,有效利用资源、保护好环境生态。【其他言之有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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