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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题库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作者: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来源: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网 上传时间:2020-04-10

本文关键词:中国人民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题库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考生的道德素质,规范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考生违纪处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考生,是通过我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已办理考试资格证、参加题库课程考试的学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考试是指由研究生院组织的全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题库课程考试。考试违纪是指考生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对考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提高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规、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

  第五条 对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警告;

  (二)取消当门考试成绩;

  (三)自下学期起,取消题库课程考试资格1个学期;

  (四)自下学期起,取消题库课程考试资格2个学期;

  (五)取消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第六条 警告处理由监考人员在现场即时做出;其余处理由研究生院指定的考试负责人做出。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

  第七条 对下列情形,监考人员可给予考生警告处理:

  (一)入场、考试期间,拒绝向监考员出示考生身份证件的;

  (二)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座位调整的;

  (三)考试正式开始前,未将考试规定之外的物品按要求放在指定地点的(考试规定物品包括文具、无存储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等);

  (四)考试进行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五)用蓝色、黑色以外的笔答题的;

  (六)对其他考生拿走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员报告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八)考生擅自将试题、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它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

  对拒绝接受警告且态度恶劣的考生,监考人员可报告考试负责人,考试负责人核实情况后有权当场取消该考生当门考试成绩。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或作弊情形的,给予“取消当门考试成绩,并自下学期起取消题库课程考试资格1个学期”的处理:

  (一)在答题纸指定位置外书写个人信息或做明显标记的;

  (二)考试中以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表情交流答题信息的;

  (三)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故意为窥视试卷者提供方便的;

  (四)其它情节较轻、未使用工具的作弊行为。

  处理时不考虑考试资格证是否过期问题。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或作弊情形的,给予“取消当门考试成绩,并自下学期起取消题库课程考试资格2个学期”的处理:

  (一)考试中,使用或试图使用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电子资料的;

  (二)在桌椅、随身携带物品或身体上涂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如携带开机状态的移动电话、微型耳机、掌上电脑等);

  (四)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考试期间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八)其它使用工具、单人实施的作弊行为。

  处理时不考虑考试资格证是否过期问题。

  第十条 有下列违纪或作弊情形的,给予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处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二)因作弊或违纪被取消考试成绩已累计两次的;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组织或参与两人及以上的团伙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他人权益或多人有组织实施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在考试结束后,经查确有伪造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或者第十条所列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已经通过答辩获得学位的提请学校取消其学位。

  第十二条 考生有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因未被取消申请学位资格,仍可以参加同一学期已经选考的其他题库课程考试,允许其报名参加全国水平考试。

  第四章 处理的过程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七条规定、拒绝接受警告且态度恶劣的考生,如其被当场取消考试成绩,监考人员需在《考试记录表》如实记录,由考试负责人及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及时向考试负责人报告;

  (二)如实在《考场记录表》中写明考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三)考试负责人根据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有权终止考生考试、请其离场。

  第十五条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如试卷上做标记、雷同卷、替考笔迹不合等),由综合办同等学力科负责保留证据并形成书面材料备查。

  第十六条 综合办每学期期末汇总全部违纪作弊考生名单,根据第八至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分管院长审阅后以书面通知形式发送各相关学院。处理结果不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各学院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被处理考生。考生有权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否则研究生院不予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我校非题库课程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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